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运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担保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借款方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方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借款方在借款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出借方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