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指导》2020年第1辑

2020-09-3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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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存续期限届满后其上设定的抵押权能否继续有效存在的问题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贵阳金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冯永飞、应丽娇、贵州万昌鼎盛经贸有限公司担保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审判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实现债权时,债权人有权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实现债权时,债权人有权先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上述约定是否矛盾?是否会导致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实现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实现债权时,是否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外,采矿权为用益物权,采矿权人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采矿权在一定期限内存续,采矿权许可期限届满,延续审批登记完成之前的期间内,原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并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原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享有财产性权益,该权益具有财产价值,但并非采矿权。抵押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以特定期限内的采矿权设立抵押,则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后的采矿权或财产性权益,原先设立的抵押权是否还存在?


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

——高峻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广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银行工作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应认定银行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反之,不能认定银行与相对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银行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二、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相对人存在过错,则不能认定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可从其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对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等方面综合加以判断。

三、银行对于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不承担合同责任情形下,如果银行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四、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此种情形,如果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原告主张的合同责任同为给付金钱义务,且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不超过原告主张合同责任的标的额,则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五、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对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并不能取代对该行为在民法上的处理。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约束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不正当目的内涵应严格限制

——赵红玉诉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满足书面形式、目的正当的形式外观要件即可。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则应举证证明股东查阅的实质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该不正当目的的内涵应当严格限制在利用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获得的公司信息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等范围之内,包括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能与公司存在恶意竞争等,而不宜作扩大理解。股东同时具备有公司行政职务身份的,公司不得以其职务行为与行使股东知情权相重合而拒绝。股东知情权查阅的范围应当及于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会计凭证。


担保人明知主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应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人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浦源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保障债权实现是担保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交易双方通过担保的加入,构建一个更加稳固的交易关系,从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轻易免除。

2.担保人明知主合同当事人之间名为买卖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时,还为其担保,构成对借贷关系的债务担保。

3.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时,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应免除。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及赔偿范围的认定

——香港佳程诉北京佳程、湖南佳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关系错误,经法院释明后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原告败诉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形下,原告申请对被告进行的财产保全行为,可以认定原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原告应当赔偿被告资金被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以减少保全措施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在原告未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亦应在合理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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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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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