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2辑

2021-06-30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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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改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修改的目的是什么,法律后果上有何不同?

答:民法典编纂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在此体例下,婚姻家庭编原则上应受总则编的统领。其中,民法典总则编的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作为身份行为的一种,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为保证体系的协调一致,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54条也作出相应的修改,即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度,双方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继承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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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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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