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

2014-10-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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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和解协议为履行,是否执行一审判

问: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和解协议未履行,是否执行一审判决?

答: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其已经替代了一审判决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当事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此种情况下,并不能执行一审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提起一新的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即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我们认为,应当执行一审判决。因为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往往是权利人对于义务人作出让步,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执行一审判决,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以减轻其诉累。因此,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应执行一审判决。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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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