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

2016-09-3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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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留置权行使,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二是承揽人合法占有属于定作人的工作成果;三是当事人没有排除留置权的特别约定。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下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不宜行使留置权一是定作人与承揽人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前所有权归属于承揽人,此种情形下由于承揽人所占有的并非是定作人的所有物,不符合留置权行使条件,承揽人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权利。二是基于承揽类型的特殊性无法行使留置权,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由于承揽业务类型不同,有的承揽合同无法行使留置权,比如为别人粉刷墙壁,无法主张对墙壁的占有,不能留置。三是合同中排除留置权的特别约定,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如果承揽合同中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二者有所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抗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当然结果。三是效力不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四是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定作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承揽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合法占有的定作物,并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留置权行使应符合一定条件,应参照市场价格,不能随意降低留置财产价格。造成定作人损害的,承揽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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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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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