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兴运输有限公司诉南平市建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罚款案
——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司法判定
【裁判要旨】
危险化学品运输关系社会公共安全,货运业主单位指派不具有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是否以劳动者与发包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为必然前提条件
【裁判要旨】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秦某诉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楼下住户原告主体资格和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的认定
【裁判要旨】
1.原本规划为隔热层的封闭空间被开发商私自改建成阁楼并出售,楼下房屋与楼上区域有直接接触面积,可以推定楼上区域的使用将导致楼下住户的合法权益遭受影响。作为利害关系人,楼下住户有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责部门依法履职。
2.隔热层在规划时为“不利用的封闭空间”,无论以其他方式利用隔热层是否影响隔热层发挥实际隔热功能,都应认定为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何某某诉淮滨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的判断
【裁判要旨】
行政行为的履行可能使某些人获得事实上的利益,但该利益只是在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因与该行政行为对象的事实关系而获得,是否履行该行政行为对可能的受益人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不产生影响,这个受益人不是行政行为争议中的利害关系人,该个人利益的获得也不能成为其享有行政诉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