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2018-12-30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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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民政部部长 黄树贤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李克强总理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作出明确指示,提出了工作要求。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与有关文件的衔接,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等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民政部、司法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草案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基层组织任期保持一致,是必要的,赞成将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代表还对两部法律其他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推进两部法律修改工作。对常委委员、代表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修改这两部法律时一并考虑。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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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