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8-2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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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产〔20162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委)、国资委(办),省级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20162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3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通知》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出台这项政策的重要意义。《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企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了制度保障。《通知》旨在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中长期激励机制,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政策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相关企业做好政策的学习培训,加强政策引导,明确行为规范,为企业实施激励保驾护航。

二、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我省各级各类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由符合实施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拟订。各地、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指导相关企业制定激励方案,并做好归口管理企业激励方案的审批工作。具体审批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其中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报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报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批准;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规定流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激励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进激励工作深入开展,使广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真正激发出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每年年终,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对本地国有科技型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户数、激励方式、激励人数、激励落实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并于次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和省级主管部门,由省国资委、省级主管部门总结汇总后于次年31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国资委

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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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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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