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合同的常用条款

2017-02-25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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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存在着,一个人或多或少地会接触到合同,尤其是市场经济时代。今天我们来聊聊合同的常见条款问题:

一、合同范本和模板,现实中国家机关会制定一些合同范本供人参考,一般的范本合同比较简单,专业性强点的合同可能会复杂一些,比如建设施工合同。但范本范本说到底只是起示范引导作用,解决的是常见问题,日常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则是各有各的不同。盲目地套用范本虽然解决了合同有无的问题,但有时候不加取舍的适用反倒达不到更好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也有些人喜欢找一些模板自己互相参照,Ctrl+C,Ctrl+V,殊不知模板有其特定交易背景,有其内在逻辑,立场不同合同的设计也会不同,不明就里地变动,同样会产生破坏力。

二、合同名称,如果打算给你的合同起个“**合同”的名字的话,最好能根据合同内容来准确确定,实务中往往出现合同名称张冠李戴的现象,比如把“定作合同”命名为“买卖合同”,虽然争议到了法院、仲裁机构最终会根据查明的实际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但有可能影响到诉讼管辖。如果合同内容粗疏的话甚至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有时候真的想不出好名字还不如没有名字,就叫它“合同”、“协议”吧,就像孩子小名越土越好养活。

三、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信息要准确、完备。尤其是名称、地址等,一是防止与虚构的主体签订合同,二是万一发生争议需要诉讼、仲裁时可以有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线索可供利用。

四、合同目的,那些套用洋合同的人往往喜欢在合同首部弄一大堆鉴于,有时候颇有东施效颦之感。形式虽然可议,但在合同中注明合同目的还是有其意义,比如在租赁房屋时表明租赁的目的是为开办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合同目的的明晰可以使得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解除时举证便捷,也便于判断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范围界限。

五、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一个合同的核心,是合同指向的焦点,因此对其应有明晰的表述,对于特定的标的更是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以免出现此物还是彼物的纷争。

六、标的物的计量,准确的标明标的物的计量方式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比如电线是用卷还是用米,在没有明确每卷米数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数量上很大的差异,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七、价款和报酬,要注意书写方式,尤其要有大写,以防出现错误。涉外的合同中则要明确支付的币种,以免约定不明产生结算上的争议。

八、标的物的质量,适用不同的质量标准会导致最终获得的标的物的不同,也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应尽义务的程度的不同,比如同一瓶酱油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其成分会有所不同。对于有样品的合同,则应对样品进行封样保存。同时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也是对质量进行检验判断是否合格的依据。

九、检验方式和标准,检验方式、标准的不同可能导致检验结果的不同,比如是抽样检查还是整体检查的不同可能在合格率上会产生一定的偏差,用国标还是国际标准来检测出口商品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检验方式的科学与否也会对检验结果的正当性存在影响。

十、风险负担条款,风险转移节点的约定将决定合同当事人承担的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期间,故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风险负担条款也是需要给予高度重视的。

十一、权利义务条款,规定适当的权利义务条款有利于明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利,也有助于判别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缺乏权利义务条款或者约定不明,比如大宗买卖合同中运输费用由买方还是买方承担没有约定,可能导致互相扯皮推卸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谁都不想自己的合同出现违约,但违约却作为一个客观存在时常地在现实生活中刷存在感。因此未雨绸缪的违约责任条款是一份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没有一个很好的违约追究机制,一旦违约情形出现受损方可能有因难以举证违约损失而陷入维权困境。

十三、通知条款,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需要有沟通协调,比如提出质量异议,主张合同解除等等,这都涉及到通知有无到达合同相对方,一个好的通知条款也利于解决通知的送达问题。

十四、争议解决条款,谁也不想有争议,但有利益就难免会有争议。当争议发生时采用什么方式解决也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尤其选择诉讼解决的,可以有管辖约定。

十四、合同的签署,自然人之间自然是要亲笔签署了,不会写字的捺印也可。法人其他组织的,中国人信“南瓜蒂头”,不过也要防止假冒。不盖章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委托人签署的要注意保留授权委托手续。对于这部分关键是要辨清真伪。

最后,如果你要签的合同比较重大或者你对这方面并不很了解,还是建议你就近找个律师咨询、起草、审核、修改。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即便是有些金钱上的付出也是物有所值的,以免合同漏洞、瑕疵导致无法挽回的不必要的损失。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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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