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31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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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31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8年2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破产清算   关联企业   实质合并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但关联企业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分离或分离成本过高、严重侵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根据管理人申请,可以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管理人提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对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条件的,应依法作出裁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金江公司管理人。2016年6月1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川江公司管理人。

    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系:1.实际控制人均为冯秀乾。川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冯秀乾,金江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川江公司,冯秀乾同时也是金江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冯秀乾。冯秀乾实际上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生产经营场所混同。金江公司生产经营场地主要在江津区广兴镇工业园区,川江公司自2012年转为贸易公司后,没有生产厂房,经营中所需的库房也是与金江公司共用,其购买的原材料均直接进入金江公司的库房。3.人员混同。川江公司与金江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且公司发展后期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均在金江公司,但部分职工处理的仍是川江公司的事务,在人员工作安排及管理上两公司并未完全独立。4.主营业务混同。金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印染加工及成品布销售、针纺加工及产品销售,川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针纺毛线和布的原材料及成品销售。金江公司的原材料大部分是通过川江公司购买而来,所加工的产品也主要通过川江公司转售第三方,川江公司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5.资产及负债混同。两公司对经营性财产如流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混同度较高,且均与冯秀乾的个人账户往来较频繁,无法严格区分。在营业成本的分担和经营利润的分配等方面也无明确约定,往往根据实际利润及税务处理需求进行调整。两公司对外借款也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况。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告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产。两案审理过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人以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书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听证。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川江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等参加了听证会。

    另查明,2016年8月5日川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6年11月18日金江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金江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报告。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民事裁定:对金江公司、川江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但在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自成立以来,两公司的人员、经营业务、资产均由冯秀乾个人实际控制,在经营管理、主营业务、资产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已经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并显著、广泛、持续到破产清算期间,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另外,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在管理成本、债权债务等方面无法完全区分,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同时,川江公司将经营负债转入金江公司、将对外集资负债结算给金江公司等行为,已经损害了金江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金江公司与川江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从分离,且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申请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应当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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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