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34号:刘光富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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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34号:刘光富侵犯商业秘密案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发布)


    关键词

    商业秘密   秘密性   价值性   保密性   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行为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并使用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基本案情

    刘光富曾担任安庆市恒昌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研发部技术主管工程师,参与设计恒昌公司的“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且与恒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2013年8月,刘光富利用职务便利及恒昌公司加密软件升级漏洞,私自用U盘从恒昌公司电脑中将该公司“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中的多份技术图纸拷贝并带出该公司。2014年4月刘光富离职后,被江苏省金湖县三木制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高薪聘请担任技术工程师,并以化名“孙平”的名义将其从恒昌公司拷贝带出的变横导杆和变横空心座技术图纸应用到三木公司制造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中。2015年8月,三木公司以102.9119万美元的价格,将内部编码为YL014的婴儿拉拉裤生产线销售至印度。经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恒昌公司设计、制造“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的相关技术中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涉案图纸变横导杆和变横空心座与上述技术信息相同。经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恒昌公司因刘光富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日为人民币63.655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皖081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光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刘光富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皖08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项构成要件。关于秘密性,本案中恒昌公司的相关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组合,其无法通过对公开的产品即“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仿制等手段获得,相反必须经过该领域技术人员的长期研究、反复试验方能获得,因此该技术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恒昌公司设计、制造“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的相关技术中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故应当认定恒昌公司相关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关于价值性,本案中恒昌公司设计、制造“婴儿训练裤自动化生产线”的相关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工艺,应用于婴儿训练裤生产线中,既降低了该生产线的生产成本,又大幅提高了该生产线的产能,正因为该技术的应用,才让恒昌公司在国内卫生用品设备制造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销售量及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恒昌公司通过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给该公司带来了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和现实中的经济利益,故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具有价值性。关于保密性,恒昌公司与刘光富等该公司工作人员均签有保密协议,约定不得泄露该公司的技术信息,同时该公司对于相关技术图纸的电脑文件均进行了加密处理,恒昌公司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对其所有的技术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足以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具有保密性。综上,本案中恒昌公司涉案相关技术信息符合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项要件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刘光富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与恒昌公司的保密协定,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并使用恒昌公司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纪泽平   黄锋   程鸿

    编写人:黄锋   张跃   刘以军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