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4号: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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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4号: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工伤认定案

  • 关键词

    行政   工伤认定   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裁判要点

    在运营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在船即为在岗,在船时间即为工作时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3日,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涪人社伤险认字〔2012〕2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袁兵(该公司江运802号船的大副)在2012年2月3日凌晨3点40分突发疾病死亡为因工死亡。

    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7月25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渝人社复字〔2012〕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涪人社伤险认字〔2012〕25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2年8月29日,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袁兵的母亲胡文会、妻子陶小燕及儿子袁晨瀚、女儿袁嘉蔓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袁兵系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江运802号船的大副。2012年1月25日下午,江运802号船装载钢材从重庆出发驶往上海。根据江运802号船舶航行值班安排,2012年2月3日零点至4点,由大副袁兵当班。4点之后,由船长邓小林、舵工唐继新当班。接班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岗并完成交接。当日3点31分,船舶航行到长江安徽安庆水域时,船长邓小林、舵工唐继新来到驾驶岗位并与袁兵完成岗位交接。3点40分左右,袁兵到船上厨房煮面条加餐,还询问路过厨房的轮机长田世文要不要吃面条。在煮面条过程中,袁兵突觉不适,用手按住太阳穴并让田世文搬个凳子给他,袁兵坐下后不久即晕倒在地。轮机长田世文立即将袁兵生病的情况通知了相关人员。船长邓小林立即通知了当地120急救,并将船开到码头,把袁兵送到安徽省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袁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安徽省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袁兵为猝死。2012年2月27日,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袁兵死亡是否属于因工死亡。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涪法行初字第70号判决,驳回原告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重庆旺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渝三中法行终字第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袁兵系802号船的大副,系高级船员,对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应当结合有关船员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船员在船期间的工作职责,不仅限于在值班期间操纵、控制船舶,还包括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船舶,发现险情、事故并及时报告,以及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等职责。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工作时间并不仅限于值班时间,还包括履行其他职责的时间,其工作岗位不仅限于值班时所在的岗位,还包括履行其他职责所在的岗位。袁兵在值班结束并完成交班后到厨房加餐时突发疾病,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袁兵在发病后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涪陵区人力社保局对袁兵的死亡视同工伤,作出属于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夏祥禄 人民陪审员 蔡永钦 人民陪审员 杨忠民

    二审审判组织   审判长 杨   煜 审判员 邵瑞一   代理审判员 谭晓琪  

    案例编写人 谭晓琪 陈立洋 案例编辑 游中川   案例编审人 洪其亚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