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刑例第10号:郭利敲诈勒索案

2021-08-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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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刑事/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

    行为人以曝光不法行为为条件向他人索要钱财,其作为不法行为的受害人,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情况下,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刑事判决(2017年3月22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本案系适用2009年修正的刑法条文)


    基本案情

    郭利之女郭某某于2006年2月出生后,曾食用施恩公司生产的“施恩”牌奶粉。2008年9月,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后确认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并向社会公布。经医院检查,郭某某“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郭利遂将家中剩下和新购买的部分“施恩”牌婴幼儿奶粉送检,检出两个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较高。2009年4月,郭利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反映“施恩”牌奶粉存在的问题及其女儿食用后造成的危害后果,媒体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同年6月13日,施恩公司派员与郭利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并于当日将该款汇入郭利的银行账户。同日,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基于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同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个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头》的视频,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施恩”奶粉问题。同月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雅士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其家人对上述赔偿问题不满意,其妻高某因此流产及患精神疾病,要求施恩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和女儿医疗费等共人民币300万元。郭利还表示,如不满足其要求,将通过国内外媒体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负面报道。雅士利公司报案,郭利于2009年7月23日被羁押。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492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郭利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郭利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指令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潮中法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郭利的父母郭某某、辛某以郭利无犯罪动机和行为为由,再次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申字第19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经再审审理,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5)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二、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不能认定郭利行为的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首先,本案是因施恩公司一方主动与郭利联系而引发。在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郭利接受采访的视频在电视台播出,施恩公司一方主动找到郭利商谈有关事宜。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是郭利首先提议“再次赔偿”。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第三,施恩公司一方在报案后仍与郭利就“再次赔偿”事宜多次联系、商谈,并让郭利出具了索赔的书面材料。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首先,郭利有权提出民事赔偿。郭利因其女儿食用涉案问题奶粉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找到施恩公司索赔,施恩公司对其生产的奶粉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相关人身损害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赔偿了40万元。其次,郭利之女因涉案问题奶粉受损害的情况不清。虽然郭利已获得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未经评估鉴定和施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郭利继续协商处理双方纠纷的情况下,不宜以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郭利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郭利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其次,郭利不具备实施有关要挟行为的条件。郭利在向施恩公司一方提出300万元索赔之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经向社会公布曝光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第三,郭利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第四,郭利虚构其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不能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评判,郭利行为的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能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华、王兴元、池菡洁

    案件承办人:王兴元

    推荐单位:省法院审监二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典型案例的通知

    粤高法〔2018〕23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林少谦等人非法经营案等2个案例,作为第7批典型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对于案例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审管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9日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