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萍诉中国人民解放军94188部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1-08-0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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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1999)莲民初字第512号(1999年11月29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西中法民一终字第157号(2000年4月29日)

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再终字第30号(2006年5月9日)


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宝萍,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4188部队(原39111部队)。

原告诉称:1978年7月20日其正在陕西省大荔县篮球场训练时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二十三师飞机误投弹炸伤,后被送进西安空军医院进行了治疗,但1992年身体状况开始恶化,经检查,其体内仍存留数片弹壳,便多次找空军有关部门解决赔偿问题,但部队各部门相互推脱,直到1998年兰州军区才告之原告由空军39111部队解决该问题,但仍未得到解决。故原告于1999年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

被告辩称:经该部队调查了解,误伤原告陈宝萍属实,但此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且陈宝萍现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78年7月20日,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二十三师飞机误投弹将正在陕西省大荔县篮球场训练的原告陈宝萍等多人炸伤。后经西安空军医院进行治疗。1979年5月陈宝萍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航图大队印刷厂招工录用。1992年4月起原告陈宝萍因身体状况恶化,开始在家休养,至1996年起多次上访空军司令部、空后机关等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并先后起诉各军事机关,均因诉讼主体不对被驳回。1998年5月陈宝萍又上访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政治部,该部函告陈宝萍:空二十三师是原空十一军的所属单位,空十一军是空军西安基地(三九一一一部队)前身,要求原告单位出面,由西安基地配合解决问题。据此函,原告陈宝萍于1999年3月起诉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九一一一部队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


审判

一审认为:原告陈宝萍于1978年7月被原空23师飞机投弹误伤,其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于民法通则实施前,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故原告现起诉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陈宝萍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39111部队赔偿之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宝萍不服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二审认为:陈宝萍身体受侵害发生于《民法通则》实施前,故其请求法院保护的时效应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1年。陈宝萍1999年3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上诉认为未超过时效,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陈宝萍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认为原判正确,驳回了陈宝萍的再审申请,陈宝萍仍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经再审审理查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另查,陈宝萍自1992年4月病情恶化,经诊断陈宝萍颅内仍存有弹片一块,大腿内侧存有弹片五块。陈遂开始找部队有关部门解决其治疗和赔偿问题。上述事实有1992年11月6日的上访会客证、1993年11月12日、1997年1月8日解放军后勤值班室的上访登记等在卷可证。由于陈宝萍长期上访告状,解放军空军后勤部直供部要求陈宝萍所在单位(解放军空军司令部航图大队)解决陈的问题,该大队于1997年5月7日向直供部书面呈报了《关于陈宝萍被炸伤后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其中谈到陈宝萍是在该单位就业前就被炸伤,该问题不应由其单位解决,表示单位可以积极做好陈的思想及安抚工作,同时建议陈的问题应由原23师上级主管部门兰空机关负责处理。1998年5月13日陈又上访到兰空政治部。1998年5月15日,兰空政治部给陈宝萍单位去函,告知陈的问题由陈所在单位与空军西安基地即原39111部队协商处理,但仍未得到解决。陈宝萍遂于1999年3月9日诉至一审法院。又查,陈宝萍自1992年病情恶化,至今未能到岗工作,每月工资仅发100余元。另,原39111部队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起用 94188部队代号,2003年12月根据中央军委命令,该部队撤销,以此为基础的新组建部队对外仍称94188部队。2004年3月30日,兰州军区空军有关部门曾就陈宝萍一案再审的诉讼主体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确定由94188部队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兰州军区空军政治部在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中明确“该案直接列94188部队作为当事人进行再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以陈宝萍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陈宝萍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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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