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9辑

2022-03-2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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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出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租赁合同属于政府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合同。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其中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以便追究未履行合同报批义务一方的责任,有利于实现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出租人没有违反合同报批条款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阳市天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在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款金额确定方式与给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给付期间届满,而工程款数额尚未按约定方式确定时,宜从探究当事人真意出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体系解释原则,两者结合起来可理解为双方约定将工程款结算金额确定时间作为确定工程款给付期日及给付期间起点的依据。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

——黑龙江省东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郑延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就涉案工程签署结算协议的,该结算协议应视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就施工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所达成的合意。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依据计算协议支付工程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失职行为导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延安三利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外运延安支公司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法理提示: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已经就转让行为共同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已经为受让方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失职行为导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得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以该转让合同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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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