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1辑

2021-01-31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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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人之间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但未应办理变更登记,上述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答: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属于抵押权的内容,具有物权性质。抵押权顺位可在抵押权人之间依法发生变更,但是对于任何不特定的拟新加入以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以及主债权、抵押权的善意受让人,对于抵押权顺位的登记内容享有信赖利益。故,抵押权顺位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之间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本质上属于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对自身顺位利益的放弃,权利的放弃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对权利人自身构成约束,自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抵押权人之间达成变更抵押权顺位协议时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效力。原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放弃顺位利益之后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其后又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抵押权人放弃在先顺位的,该第三人主张按登记的抵押权顺位享有、实现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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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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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