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

2018-08-2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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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所针对的原生效裁判案件,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执行回避的“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是在同一案件不同程序中参与审判的人员。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所针对的原生效判决案件,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因而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同一审判人员不得先后参与两案审理,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所针对的原生效判决案件,确系不同案件,但其间的关联性非常密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系在第三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下提起的,因而必然涉及对生效裁判的认定和评价。同一审判人员不应先后参与两案审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规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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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