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从日工资折算的历史沿革和适用探究日工资制度在实务中的操作

2018-01-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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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各月工作日、计薪日表

②就效率而言,就如劳动部当年在答复中所言,统一日工资的折算方法的功用在于“便于计算”和“统一”。要解决月支付周期存在的先天缺陷,实现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确实可以按照实际计薪日来计算工资。但那样每月的工资额就会浮动,对于财务来说也是增加工作量,虽然可以与21.75天折算做到殊途同归,但效率低、不经济。仍以2018年为例,12个月需要用到8种不同的算法。

四、采取月工资和月工资除以平均计薪天数的做法也是历史传统

早年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月工资是固定的,不像现今存在多种形式。而且这种固定月薪支付工资的方式也得到了传承,仍是主流。因此配合这一工资支付模式的折算方式仍然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对于月工资额因奖金等引起浮动变化的,可采用前12个月平均的方式来加以适应,企业带薪休假应休未休的工资计算中就已经这样做了。

五、为保证当月薪酬计算的加法和减发结果统一的公式是错误的,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①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似与前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的规定不符。这一公式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②网上研究者得出的最佳公式是

按出勤天数计算:实际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

按缺勤天数减发:实际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实际计薪天数)×当月缺勤天数

这一公式的合理性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试以2018年为例:

甲月工资为3000元,1月请事假一天,按上列公式计算分别是:

3000÷23×(21+1)=2869.57元

3000-(3000÷23)×1=2869.57

1月缺勤一天减发的工资为130.43元。

甲又于2月请事假一天,其工资如下:

3000÷20×(16+3)=2850元

3000-(3000÷20)×1=2850元

2月缺勤一天减发的工资为150元。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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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