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诉西安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1-08-08 23:32
二维码
2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初字第1503号(2005年6月22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终字第1217号(2005年12月1日)


案情

原告:张××、王××

被告:西安市××医院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22日其子张×因感冒、咯血在被告处就诊,但被告的诊治消极等原因导致其子死亡,被告存在以下过错:1、住院初期未作CT及相应的检查,以致后来患者因肺部弥漫型水肿而不能作CT检查,失去了诊断确诊的有效手续;2、按医疗规范,对需要输血的病人应提前配血,因医院的工作失误造成患者几天无血可输;3、据医学专著得知,病人每次咯血量达100ml,每天500m1为大咯血,对此病人应采用手术治疗方法,但被告却采用针对小咯血病人用止血药等保守疗法治疗;4、根据医学专著得知,对大咯血原因一直不明的病人最终应采用手术方法检查,查明出血部位,但被告未采用任何有效检查办法,直到患者死亡未查明死因,故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6104.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陪护费1600元、丧葬费4281元、交通费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4960元,共计208065元。

被告辩称:患者张×入住医院时病情比较严重,院方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方法,并对张×进行了积极的治疗,由于张×的血型很难配到,其动用了全市的血库配血;张×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循环呼吸衰竭,其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2日,两原告之子张×因头痛、鼻塞、咯血在原告的陪同下住进被告医院处医疗。被告给张×诊断咯血原因待查:1、肺结核合并大咯血;2、支气管扩张合并大咯血;3、肺血肿畸形。即后被告针对性进行了治疗。至11月24日凌晨三、四点钟,患者张×咯血增多,被告对症处理,采取吸痰器清理呼吸道积血,保护胃黏膜,积极配血,患者张×系广泛抗凝体质,当日被告向西安市卫生局汇报,向西安市中心血站组织人员配血,向交大二院、西京医院血库求援配血,在患者张×病情不稳定的36小时内仍无法配到合适同型血,张×病情进一步恶化,并出现失血性休克,缺氧严重,仍咯血不止。被告给张×止血、消炎、输入蛋白及多种凝血物质综合治疗,维系生命体征。为防止张×窒息,血管阻塞气管,在病情危重、抢救同时,被告经原告同意于24日晚11点20分给张×经口腔气管插管,吸出气管积血,接呼吸机帮助张×呼吸,使其改善缺氧状态,防止张×窒息,保持气管畅通。与此同时,患者仍间断咯血,肺内出血较多,清理积血有难度,缺氧十分严重。经原告同意,被告于11月25日下午2点30分行气管切开术,吸出积血和损坏组织,同时经过36小时,在其他单位的协助下终于配到张×的血型,并立即输入,此时张×病情恶化,其心、脑有损害、肺部出现感染。11月26日上午10点50分,被告告知原告病情及治疗方面问题后,原告签字放弃一切治疗但未出院。被告又继续给患者呼吸机帮助其呼吸、止血、补液等对症处理,保护气管,同时监测血压、心跳呼吸及缺氧状态。11月27日下午6点30分左右,患者张×逐渐从昏迷状态出现呼吸后应答,此时气管还有鲜红血液,出血还在继续,至9点30分,患者张×出现心跳不齐,被告考虑到患者肺部炎症未消及缺血缺氧都有可能损害心脏,并与原告谈话,原告仍放弃治疗,但被告继续治疗,纠正患者张×心跳不齐,由于被告未放弃治疗,患者张×于28日下午10点神志转清,但肺部严重感染,多个器官损害,在原告又同意治疗的情况下被告继续给患者张×消炎止血保护肝、心脏及气管的综合治疗。11月30日患者张×又出现发热、体温38度、肺部炎症加重,被告根据患者病情建议使用有效消炎药,但原告等家属的不理解,不同意并坚持使用先锋5号,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抗菌治疗,在随后细菌培养证实先锋5号无效,实行提出的消炎药效果好,原告才同意被告的治疗方案,但患者此时已合并多个器官衰竭,严重心律不齐,被告继续努力抢救综合治疗,由于失去抗炎最佳治疗时机,患者病情日益恶化,12月8日上午10点患者病情垂危,神志不清,血压下降,呼吸困难,被告继续针对性治疗,原告再一次放弃治疗。下午3点10分,患者张×昏迷,晚6点28分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家属未提出任何异议,将张×尸体自行拉走,未在被告处存放。

在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患者张×的病例病程记录、医院治疗手术等书证进行医学鉴定,以明确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答复无尸体无法鉴定。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患者张×在被告处医治无效后其家属理应向被告提出保护尸体进行尸检,以达到分清责任之目的,被告无法定义务告知是否需要尸检。原告将患者尸体自行拉走行为应认定为对被告医疗行为之认可,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王××要求被告西安市××医院赔偿医疗费46104.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陪护费1600元、丧葬费4281元、交通费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4960元,共计208065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二原告不服,仍以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经二审法院审查,患者张×入住被上诉人医院时正值星期六,作为医治方,被告医院只对患者作了常规检查,未作CT检查,并且面对张×的大咯血,以及家属的要求,未按医疗规范进行备血前的准备,也未采取输血救治,至星期一主治大夫到场才开始准备输血,发现张×的血型特殊,以致延误了对张×的救治。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医院方一次性给付8万元,两原告撤诉。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