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案

2021-08-08 23:34
二维码
17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2006年10月19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一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2006年12月28日)


案情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兴华。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被告人邱兴华因怀疑女儿非其亲生,遂与妻子何某两次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抽签求卦,并留宿殿内。期间,因邱兴华私自移动殿内两块石碑与殿内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争执,且邱兴华怀疑殿内主持熊万成有调戏何某的行为,遂心怀怨恨,产生杀人毁殿恶念。2006年7月14日(农历6月19日),被告人邱兴华得知铁瓦殿举行观音会,殿内的管理人员均留在殿内,遂于当晚赶到铁瓦殿留宿,并从殿内柴堆处拿了一把砍柴用的弯刀,放在自己曾睡过的男香客房床下。夜深后,邱兴华乘殿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事先准备的弯刀到各寝室,依次向管理人员熊万成、宋道成、王保堂、陈世秀、程仕斌和香客吴大地、熊辉寿、朝扬富、罗朝新、罗土生(12岁)等10人的头部各砍数刀。随后,邱兴华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人头部砍击,致该10人全部死亡。邱兴华又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等身体器官、组织剜出,将心、肺烹炒。天亮后,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将包内的722. 2元钱清点拿走,并在一笔记本的末页上写下署名为“邱金发”的借据。又将道观内一只白公鸡杀掉,用食指蘸鸡血在一硬纸板的两面分别写上:“古仙地    不淫乱   违者杀公元06”、“圣不许    将奸夫淫婆以○六年六二十晚”的字样,放在正殿门口。后用牛毛毡、柴草等易燃物放火点燃被害人陈世秀的寝室,并烧毁房屋两间,将作案工具弯刀、斧头及小刀等物投入火中,企图毁匿罪证。作案后,邱兴华逃离铁瓦殿。

2006年7月30日晚11时许,邱兴华潜逃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在武汉至安康铁路复线施工工地一临时工棚内,持铁铲劈打工地看管材料的周建平,劫取黑色旅行包一只。次日上午,邱兴华又逃至该农场魏岗村二组村民魏义凯家,以帮魏义凯补盆和合伙做干鱼生意为名,骗得魏的信任。当日下午,邱兴华在魏家吃完晚饭后,趁魏义凯、徐开秀夫妇和女儿魏金梅入睡之机,用斧头和弯刀先后向三人的头部连砍数下,抢得现金1302元及雨伞、手提灯后,逃离现场。魏义凯因医治无效,于2006年9月9日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鉴定被致重伤。2006年8月19日,邱兴华潜逃回陕西省佛坪县其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6年9月30日,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提起公诉。


审判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兴华因移动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内的石碑遭到殿内管理人员拒绝,心怀不满,后又无端怀疑殿内主持熊万成调戏其妻,竟持械杀死殿内的管理人员和无辜香客10人,并将被害人熊万成官眼球、心、肺、脚筋剜除,将心、肺烹炒,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邱兴华犯罪手段十分凶残,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邱兴华在潜逃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未果后,又入户劫取他人钱财,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邱兴华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其抢劫犯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邱兴华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抢劫犯罪的事实后,才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两次抢劫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不构成自首。故被告人邱兴华的辩解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邱兴华对故意杀人罪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邱兴华虽承认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但不悔罪,且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罪行极其严重,因此对其犯故意杀人罪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一款,判决:一、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邱兴华以原审法院未予认定被害人熊万成调戏其妻何某是其杀人的主要原因为由,提出上诉。

辩护人除同意邱兴华的上诉理由外,另提出邱兴华犯罪前精神反常,建议法庭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邱兴华因移动汉阴县铁瓦殿内的石碑遭到殿内管理人员拒绝,心怀不满,又怀疑殿内主持熊万成调戏其妻,竟持械杀死殿内的管理人员和无辜香客共10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人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上诉人邱兴华杀人后,在潜逃期间,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对邱兴华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明熊万成调戏过其妻何某。对邱兴华及其辩护人所提邱兴华杀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熊万成调戏其妻何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对邱兴华是否应当做司法精神病鉴定问题,经查,无证据证明邱兴华亲属有遗传性精神病史,亦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曾患过精神病;邱兴华在故意杀人犯罪前,向其表兄李如衣和表侄李相福流露了杀人的犯意,并将杀人时间选在铁瓦殿主持熊万成等人在殿内住宿的夜晚,说明其杀人是有预谋的。其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中,选择了足以致人毙命的斧头、弯刀等凶器,逐一打击各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使10名被害人当即毙命,并对其特别痛恨的被害人熊万成的尸体,采取了挖眼、掏心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进行侮辱,说明其报复杀人的目的明确。杀人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说明其是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其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综上,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邱兴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