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6辑裁判要旨

2021-11-3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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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行诉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案

——违法建设行为的实际实施者是否必须成为当然的被处罚主体及处理

【裁判要旨】

认定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违反规划法进行建设的行政相对人应分情况对待,当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合一时,可按一般处罚模式对违法建设行为人进行处罚;当行为责任人与状态责任人分离时,原则上应以状态责任人作为处罚相对人。对以改变建筑物原用途为目的实施的原建筑物的改造和建设行为,应视为一种改建行为;法定职能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的行为认定可作为综合执法部门的事实根据。


刘某顺诉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裁判要旨】

1.职工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2.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以其他非法定理由认定职工受到的伤害“属于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刘某甲、郑某某诉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工伤认定中死亡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


梁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户口迁移及行政复议案

——户口迁移中监护人自己代理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

自己代理作为法律原则上禁止的行为,在法定代理情形中亦应适用。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一般不得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自己同意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被监护人所有或承租的房屋。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此类户口迁移申请事项时,宜应结合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自己代理和监护的规定,从严审查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登记机关如认为监护人当然可以代替被监护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并进而作出户口迁移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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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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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